首页 公司概况 最新动态 科技创新政策 联系我们
   
  科技创新政策

科技计划
认定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
科技金融政策
科技人才政策
产业政策
知识产权政策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专利新产品 | 专利费资助政策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
  来访记录
 今天是:
 您是我们第 位客人
 欢迎咨询,愿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方式CONTRACT

服务电话
 021-61558036      

移动电话
 13651624187         13167153318      13311888578         18217049868

服务邮箱
 
shhzzx2009@163.com


微信号:sh-hzzx 


服务QQ
   
   505649798

   370333754     

 友情链接Link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企业具备的条件:
1、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植物新品种权);
2、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和奖励),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4、企业注重软件正版化工作。
 
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认定的条件:
1. 企业须拥有并使用已核准注册的自主商标;
2. 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无专利授权的特殊领域企业需提供相应拥有该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其中,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农业系统企业植物新品种登记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 企业使用正版化软件,并已制订切实可行的正版化实施计划;
4. 企业在工商信用方面须二类企业以上、财务会计信用或纳税信用方面须B级以上;
5.企业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条件:
1. 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非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认定为示范企业;
2.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 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 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7.必须是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
 
一、申报对象
本市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上述条件中,企业可以在知识产权某一方面成绩较为突出,也可以多方面形成特色,有示范效应的。 
 
三、创建过程
1、凡是符合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参加创建工程活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开展培训、交流,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等。此阶段创建活动将建立企业自愿加入和退出机制;
2、在活动中,对部分典型性较为突出的企业,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认可后,列入创建工程培育名单。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确定创建目标,制订详细的创建计划,落实相关措施,并给予一定的创建费用资助;
3、经过一段时期的创建活动考核,经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认定合格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