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鼓励和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要求或通过金融机构对指定的项目、产业或地域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 适用范围
《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三、 申请条件
符合《规划纲要》制定的相关政策,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具有足够的愈演愈烈能力或风险黑穗病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四、 分账管理
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种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商业银行等机构对于通过国家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约定的条件承办,分账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