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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半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半年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

为加快推进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3-2024年)的通知》(沪发改服务〔20237号)、《浦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浦发改规〔20211号)以及相关要求,现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1. 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 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3. 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申报条件

2023年上半年度申报的项目除了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还需符合:

1. 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类支持的方式,本次申报项目总投资必须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投资构成中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改造装修费等建设投资费用原则上占比超过50%

2. 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2022816日至2023331日开始建设的在建项目。

3. 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4. 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再次申报新项目必须以上次支持项目验收通过为前提。

5. 上报单位2021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为正(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号文执行)。

6. 税收户管在临港地区的企业申报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受理。

三、申报材料

请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市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及基本信息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1)。

3. 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详见附件2)。

4.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 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 项目单位20202022年三年财务报表及2022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申报截止日前尚未完成2022年度审计的申报单位,提供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财务报表及2022年审计工作预计完成时间的说明,评审过程中应根据区发改委的要求补充2022年度审计报告。

7. 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 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 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 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 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 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以上带的必须提供,其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四、申报程序

1. 项目单位须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

2. 请项目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选择税收征管关系对应区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于2023220下班前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附件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下载并打印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骑缝加盖单位公章),2023224下班前提交至税收征管关系所在管理局(管委会)审核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户管在相关镇的企业送至区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