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申报区级配套奖励的通知
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单位:
根据《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普科合〔2013〕1号,请见附件一)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获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3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单位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认定的,奖励10万元。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11月25日前将所需材料报送至普陀区知识产权局。
一、申报所需材料
1、《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附件二);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拨款通知或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5、专利工作示范、试点方案;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五套为正本(加盖企业公章)+八套副本(不含工作方案),并将《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电子版发送至ningjj@shpt.gov.cn邮箱。
附件一:《普陀区专利、品牌及商标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doc
附件二::《普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申报表》.doc
上海浩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部
2014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