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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新发展,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备案登记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
第三条  (资助内容及条件)
(一)孵化器资助
1、新建及扩建孵化器资助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建或扩建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1)新认定的国家、上海市级孵化器;
(2)现有国家、市级孵化器扩大孵化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3)新增科技创业苗圃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经区科委审核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
同一孵化器、同一物理空间只能享受一次。
2、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资助
对引进、培育企业绩效显著的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助。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以组织建设、引进、购买等形式,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共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预警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资助额度依据孵化器上年度孵化绩效加总确定:苗圃项目成为在孵企业的,每家5万元;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的,每家5万元;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在新三板、国内外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上市,或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评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其他经区科委公布的事项,每家每次10万元。
3、小额创业投资业务资助
对小额创业投资业务成效显著的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成功项目投资总额的50%予以确定,用于孵化器开展小额创业投资业务。同一项目只可计入一次。
成功项目的投资增值不低于2倍,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获得经国家科技部资格审查,或经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机构”)新增现金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2)小额投资被企业管理层回购;
(3)企业被收购。
4、小额间接融资业务资助
对开展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等间接融资业务的孵化器,经区科委组织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间接融资业务平均余额的20%予以确定,且资助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开展间接融资业务。
(二)在孵企业资助
1、苗圃项目资助
对在上年度获得上海市主管部门资金资助,并入驻浦东新区孵化器的苗圃项目,经区科委组织评审,以所在孵化器为申报主体,给予每个苗圃项目不超过5万元、合计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2、创新项目资助
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在孵企业,经区科委组织评审,按所获融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企业仅限享受一次本项资助。
3、重点创业企业资助
对创新水平高、成长潜力大、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或创投机构推荐、经区科委评选为重点创业企业的,给予后五年内三次申报本资助的资格。对申请资助的企业,由区科委根据核定的成长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组织评审,择优给予每次不超过80万元资助;上轮次未通过评审的,取消后续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请渠道)
申请单位根据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在线填写《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申请表》、提交所有相关材料,同时向受理部门报送书面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受理后,经形式审查后,汇总提交操作机构;操作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浦东新区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请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区科委发文公布,并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
区科委和受资助单位签订《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合同》(以下简称“资助合同”)。
第六条  (资金管理)
对于新认定及扩建孵化器资助、小额创业投资业务资助、小额间接融资业务资助、苗圃项目资助和重点创业企业资助,立项后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其中,小额创业投资业务资助、小额间接融资业务资助和苗圃项目资助,项目单位应按年度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对于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资助和创新项目资助,资助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余款。
第七条  (监督检查)
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实地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基金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违反资助合同、弄虚作假、以及区科委公布的其他情况的行为,区科委有权取消项目单位享受科技发展基金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八条  (项目验收)
承担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资助或创新项目资助的单位,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认真撰写包括项目实施、专款专用、经济或社会效益等情况在内的项目总结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并向区科委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拨付余款;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资助余款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九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孵化器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1]50号)同时废止。
 
 
 
 
                                 上海浩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部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