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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交通节能减排工作,扶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规范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支持方式: 1、通过对既有运输工具、交通设施进行技术(流程)改造、设备更新,提高其节能减排性能,年新增节能量在200吨(含)标准油以上的项目,按实施期内新增节能能力进行补贴。根据项目或设备的新增节能能力,按每吨标准油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通过规模化(60辆以上)使用燃油添加剂等技术,排放减少40%以上的项目,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3000元给予补贴。 3、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交通节能减排项目。 4、以上单个项目只能按一种方式和标准补贴,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以及市有关鼓励政策执行;已经从其它渠道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的节能减排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交通运输企业。 2、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3、申报的交通节能减排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并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减排效益分析)和实施方案。 4、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5、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节能减排效益显著,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建交联[2009]1640号
上海浩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部
201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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