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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地方企业实施的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项目;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二章项目备案程序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须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表,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备案意见”)。
  
  对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备案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不予备案,并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备案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对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
  
  第三章备案的变更
  
  第八条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二)投资地点、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备案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备案的效力
  
  第九条予以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备案意见,向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构应依托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等,加强境外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备案机构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文件的,由项目备案机构撤销其备案文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从严审查其后续开展的境外投资,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往台湾地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浩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部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