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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信息委: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有关工作要求,本市自2009年起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命名建设了一批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2号)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沪府发〔2012〕1号),在“十二五”期间要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将组织开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要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领域,聚焦产业基地,聚焦重点项目,聚焦政策措施,积极组织本区县原有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请评估,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原有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之外,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也可申请创建示范基地。
  二、创建目标
  示范基地建设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特点,对接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聚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集成服务,完善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在“十二五”期间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带动作用显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示范基地。
  三、创建对象和重点方向
  (一)创建对象。示范基地创建对象为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上海市重点布局的产业基地及规划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
  (二)重点方向。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要紧密围绕《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
  四、申报条件
  (一)有完整的示范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符合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导向;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并细分至具体产业方向,且重点突出、特色明显、带动力强;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创建对象所在区(县)已将该重点领域作为本区(县)的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已制订或正在制订相应的引导和扶持政策,并已明确安排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
  (二)已具备一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拥有2家以上行业龙头、核心企业或5家以上产业链相关企业。
  (三)连续两年在申报领域的总产值占全市该领域总产值的2%以上(含),或占本地区总产值的10%;有明确的规划,承诺在获得认定的两年后,实现在认定领域的总产值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
  (四)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拥有1家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3家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同行业前列。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申请创建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将申报材料所在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经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推荐并加盖区(县)政府公章后,于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电子版)送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
  (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委托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上海市产业发展研究和评估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和现场评估,并将评估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和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后,报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产业化工作推进小组认定,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予以公示并授牌。
  六、组织管理和政策配套
  (一)组织推进。市、区联动,充分发挥区(县)和创建对象积极性,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推进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各区(县)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创建工作,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强指导和管理。
  (二)日常管理。建立示范基地统计数据和信息报送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政策指导,开展综合评价、品牌宣传等工作,做好年初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将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公布。对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
  (三)政策扶持。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及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本市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时,优先从经认定的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入驻企业申报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计划。各区(县)对本区(县)的示范基地在人才引进、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

 

                                    上海浩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部

                                           2013年7月1日